admin 發表於 2022-10-12 18:43:10

項目經理以工程項目部名义對外借款應否由公司承担還款责任?

案情擇要

甲公司與张某、赵某签定《扶植日本壯陽藥,工程施工劳務分包合同》. 将某項目分包给二人施工。该劳務分包合同由李某代表甲公司在發包人處具名,并加盖有甲公司工程項目部的印章。签定前述劳務分包合同先後,张某、赵某向李某转账付出总计354 万元。厥後李某出具《借单》一份,载明向张某告貸 500万元,若到期未了偿则每個月付出30万元违约金。该《借单》由李某具名、并加盖了甲公司工程項目部的印章。张某、赵某持前述《借单》提告状讼,哀求甲公司付出500万元及违约金。甲公司承認項目部系由其設立,且對印章真实性無贰言,同時報告其與李某之間系經濟互助瓜葛,李某是經濟责任人,認為案涉告貸系李某小我举動,甲公司不该承當還款责任。

甲说∶由公司承當還款责任

項目司理代表公司與現实施工人之間举行了多項與項目相干的勾當,作為债权人的現实施工人@晓%ab22e%得或理%ovZJ2%當@晓得項目司理的身份;借单上也加盖了公司工程項目部的印章,是以,债权人有来由信赖告貸主體為公司。公司内部對項目司理权柄范畴的限定,不得匹敌善意相對于人,且债权人對付告貸的現实用處没法领會。是以,應當認定该款為公司告貸,由公司承當還款责任。

乙说∶由項目司理小我承當還款责任

項目司理只有权举行與工程項目有關的举動,但無权举行與工程項目無關的小我假貸。虽然借单上加盖了公司工程項目部的印章,但并不是所有加盖公章的举動都视為公司承認的举動,應只限制于與項目相干的举動。案涉借单上并未载明该款為項目包管金或其他與工程相干的用處,告貸均進入項目司理小我账户,而非公司账户,且無任何證据可以證实告貸現实用于項目工程。是以,應認定该款為項目司理的小我告貸,應由其小我承當還款责任。

法官集會定見

采乙说

項目司理以工程世界杯下注,項目部名义對外告貸由公司承當還款责任必要知足三個前提。起首,举動人具备代辦署理权外觀。項目司理有权以公司名义举行與工程項目相干的勾當。案涉举動人以項目司理的身份與相對于人举行過屡次與工程相干的勾當,其所出具的借单上不但签有公司項目司理的署名,且加盖有公司工程項目部的印章,是以,相對于人有来由信赖項目司理具备代辦署理权。其次,相對于人善意且無差错。相對于人晓得或理當晓得項目司理只有权举行與工程有關的举動,對外告貸一般环境下不属于其职责范畴内的事件。在對外告貸的环境下,借单上應写明所告貸項的現实用處,不然没法證实相對于人并没有差错。最後,所手指腱鞘炎,告貸項現实用于工程扶植。案涉借单上并未写明所告貸項的現实用處,且告貸均進入項目司理的小我账户,相對于人亦無任何證据證实告貸現实用于工程扶植。是以,在没法證实所告貸項現实用于工程扶植的环境下,應由項目司理小我承當還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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